7月4日,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4民初71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该公司由华彬集团实际控制,以下简称中国红牛)关于“50年协议”的起诉。
在超市内选购红牛饮料。(中国商报记者 付颢琬/摄)
据了解,本案于2021年6月立案。彼时,中国红牛起诉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怀柔乡企),并提出四点核心请求:一是确认“50年协议”第七条有效;二是确认“50年协议”有效期为50年;三是判令中国红牛的股东办理中国红牛营业期限续展至2045年11月9日的变更手续;四是判令泰国天丝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
对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50年协议”文件第七条内容是对协议所涉全部事项的总括性约定,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意义,不可能独立存在,也不可能构成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基础。
该法院还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相关主体还签订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约》等具体协议,对“50年协议”的相关内容予以落实,此后中国红牛经过了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以及变更股东等一系列事件,目前中国红牛的登记股东已经远非1995年11月10日“50年协议”中所设想的情形。基于此,该法院认为中国红牛“抱残守缺”,单独要求对文中第七条的效力作出评判不具有现实意义。
事实上,裁定书显示,怀柔乡企并非“50年协议”的签订主体,而是1998年吸收合并期间才成为合资公司的股东,故中国红牛将怀柔乡企一并列为被告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身即存在悖论。
更重要的是,裁定书称:中国红牛仅是合同客体而非合同主体。现中国红牛反客为主,以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既不符合基本的合同法原理,亦不符合基本的公司法原理,更不符合民事诉讼基本结构要求,中国红牛根本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综上所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红牛既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其诉讼请求亦人为将不具有独立性的合同条款单独拆分要求予以司法确认,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且直接导致其诉讼请求不具有起诉意义。该法院决定依法裁定驳回中国红牛的起诉。
对此,中国红牛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驳回了中国红牛要求确认“50年协议”第七条有效的起诉,但并没有否认“50年协议”,且其裁定书中也没有和广东深圳前海法院判决相冲突的地方。中国红牛认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仅是裁定而非判决,并不妨碍中国红牛及相关主体依法再提起同类诉讼的权利。
据了解,2016年以来,中国红牛和泰国天丝纠纷不断,如今争议的焦点为“50年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双方的合作期限究竟是20年还是50年。
2022年底,广东深圳前海法院作出“50年协议”第一条有效的一审判决,承认华彬集团享有在中国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的权利。但泰国天丝随即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受理中。
今年4月,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中国红牛立即停止生产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二被告要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经济损失1亿元。然而,中国红牛随后公开回应称生产销售一切正常。
这场“红牛大战”还蔓延到了市场层面。据悉,中国红牛曾在2017年推出功能饮料产品战马,希望将其作为后备产品,泰国天丝则推出了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红牛安奈吉等,企图阻击中国红牛的相关产品。同时,泰国天丝还与养元饮品达成合作协议,后者获得了红牛安奈吉长江以北地区的经销权。